永春宣判首起“套路贷”刑事案 男子一审获刑一年半

闽南网   2019-05-09 18:05

  闽南网5月9日讯(通讯员 黄惠莹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8日,永春法院宣判首起“套路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陈某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34500元。

  2016年4月7日,被害人陈某结到被告人陈某禄家中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由被害人陈某强为其提供担保。当日,陈某禄预先扣除前3个月借款利息1000元后,实际仅给付被害人陈某结9000元,陈某结按陈某禄的要求出具了1张借款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2分计算的借条。同年8月1日,陈某禄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陈某结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由陈某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8月21日,陈某结、陈某强共同来到陈某禄家中偿还借款10000元,收到款项后陈某禄却拒绝归还借条,并且不向法院申请撤诉,而且在陈某结、陈某强均未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仍向法庭隐瞒实际借款金额仅10000元并预先扣除利息1000元,以及已还款10000元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陈某禄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13日,法院依法划拨了陈某强的4笔存款共计33500元,在扣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计1700元后,陈某禄于同年11月20日向法院领取了执行款31800元。

  2018年9月27日,陈某禄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后未达追诉标准)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同日,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陈某禄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次日晚上,陈某禄被刑事拘留后,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同年10月1日,公安机关以陈某禄涉嫌虚假诉讼决定对其立案侦查。2019年4月12日,县检察院以陈某禄涉嫌诈骗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陈某禄在审查起诉期间及庭审中如实交代涉嫌“套路贷”诈骗的基本犯罪事实。

  永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实施“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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