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意见的通告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意见的通告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文〔2019〕61号)的工作部署,为推进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我局起草了《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342室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收,联系电话:22118711(邮编:36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zyycjk@163.com。
附件:《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
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送审稿)
一、总 则
(一)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9年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19〕568号)要求,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文〔2019〕61号)的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支持泉州市知识产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知识产权对产业的支撑作用、提升知识产权的产出质量与产业发展的匹配度、提高运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和强化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支撑体系等方面的资金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泉州市配套支持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资金,原有资金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泉州市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分支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及分析评议示范机构(处于创建期或培育期的除外)可不受工商注册和财税户管的限制,但需在泉州市设立办公场所。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管理职责
(一)市知识产权局职责
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预算调整计划;
2.根据资金扶持方向和范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
3.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立项通知;
4.开展项目及资金日常管理,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后补助、政策兑现类除外),做好绩效监控及年度绩效自评。
(二)市财政局职责
1.审核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预算调整计划;
2.按进度及管理要求拨付项目资金;
3.开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4.指导和监督绩效管理工作,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注重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提升知识产权对产业支撑作用方面,主要包括:
1.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补助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利导航服务机构,选取纺织鞋服、石油化工、机械装备、纸业印刷、半导体、新材料等泉州市“1234”现代产业体系构建涉及的重点产业集群的细分产业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工作,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补助。
2.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补助
支持纺织鞋服、石油化工、机械装备、纸业印刷、半导体、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科创型上市企业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选取综合评分前30名的企业按项目类型(项目分类标准在申报通知中明确)给予补助,其中:创新引领型30万元,风险防御型25万元,转型升级型20万元。
3.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补助
依托重点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科创型上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建立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站,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高价值专利组合应具有良好的数量和质量基础,布局合理,对加快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对符合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指南及申报要求的,每个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补助。
4.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项目奖励
支持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或专业服务机构搭建知识产权联盟。联盟设立、运行等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并完成备案,经评审选取前三名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提升知识产权的产出质量与产业发展匹配度方面,主要包括:
1.专利质量提升;按省、市有关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对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予以资助。
2.培育泉州地理标志精品奖励
支持泉州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对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的新增地理标志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
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聚焦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对经评审通过的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提高运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方面,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
企业、科研组织和高校院所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经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2.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奖励
服务机构受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中小微企业委托,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托管服务,提供线上和线下结合的知识产权管家服务,托管服务累计达到100家、200家、300家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的培育与引进项目奖励
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可运营专利数量超过500件(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50%)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可运营专利数量超过1000件(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50%)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培养与引进。联合企业、专业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知识产权实务型,复合型人才培育工作;建设知识产权智库,为泉州市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专家队伍支撑。
(四)强化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支撑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奖励)
支持建设“泉州.知识产权创新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经论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建设实施。
支持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评估后每个平台最高给予奖励100万元。
2.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项目补助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采用购买服务、绩效奖励、股权投资+项目支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支持中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集聚区。
3.重点产业(垂直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补助
支持纺织鞋服、石油化工、机械装备、纸业印刷、半导体、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特色园区、高校院所、行业组织单独或与运营服务机构合作组建实体化、垂直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推动优质知识产权在泉州的转移转化。
上年度引进并促成50件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发明专利在泉州落地实施,或促成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运营活动标的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属非关联交易并落地实施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2%对运营中心予以奖励,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上年度引进并促成100件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发明专利在泉州落地实施,或促成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运营活动标的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属非关联交易并落地实施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2%对运营中心予以奖励,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6. 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
安排4000万元作为资金引导,吸引产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资金和其他相关基金投入,设立资金规模2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二次布局、商业化开发、成果转化、优质创新项目引进、高价值专利产业化等活动。
7.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引导和扶持我市企业采取专利、商标及其混合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省上贴息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
8.知识产权保险补贴
支持企业购买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且该保险险种已向泉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家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补助,同一家企业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五)除上述项目外,其他补助项目以及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的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市财政局共同审议后实施。重大项目调整应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同一项目或工作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四、项目申报及评审
不同支持对象,有不同补助(奖励)标准及方式,具体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以市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为准,主要流程如下:
1.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申报材料初审,并根据项目需要开展实地调研;
3.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可根据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审核的,无须评审)。
4.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受助对象。
五、监督和绩效管理
(一)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对存在项目实施进度滞后或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每年开展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相关市直机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照实施方案所列责任主体和本规定要求,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加强所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受助对象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受助对象存在项目经评审不合格且拒不整改,违反本规定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全额收回项目资金,并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在信用泉州网站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涉黑涉恶当事人的,不得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六)其他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可以对本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制定补充规定。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规定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有效期满后继续兑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