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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企业年检需要哪些程序?

2014-09-28 17:13 来源:闽南网综合 0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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