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试行办法》下发

泉州晚报   2018-06-26 19:45

  为加快推动泉州市品牌农业建设,发挥品牌建设在推进泉州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日前,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泉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到2020年,泉州市将对农业品牌创建实施奖励。  

­  六大项目可获奖励

­  据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凡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单位,均可自行申报奖励。

­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指通过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牌农产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和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等六大项目,当年获得认证(评)的,经审核通过,每个产品可一次性获得奖励,同一获证企业可累计奖励,奖励金额有上限。

­  一年申报两次

­  根据奖励规则,以下两种情况不再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有进行复查换证和续展的企业,不再奖励;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被评定为“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中国、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不再奖励。

­  对同一企业1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认定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领取奖金后,同一产品再获得较高档次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再一次性进行奖励。

­  申请单位可向所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再报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将对报送的申请进行核实,汇总后经市农业局局务会研究审定后,在泉州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文。每年可申报两次,分别为5月底、11月底之前申报。

­  因质量问题被撤销将追回奖金

­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申报真实、有效且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  对于获奖单位,《办法》强调,其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品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果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撤销认证认定的,由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  据悉,《办法》试行有效期为三年,即2018—2020年。(记者黄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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