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泉州江滨店售过期食品 被判退款18.2元赔1000元

泉州晚报   2018-03-15 09:54

­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昨日,鲤城区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泉州江滨北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泉州江滨店)因卖过期食品,被判决赔偿消费者1000元。

­  事情发生于2年前。

­  2016年5月4日,小庄到沃尔玛泉州江滨店购物,买了一包华夫饼,价格18.2元。购买后,他发现该商品产品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据此推算,他购买时,这包华夫饼已经过了保质期2天。

­  后来,小庄作为原告,将沃尔玛泉州江滨店起诉到鲤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店退还货款18.2元,并赔偿1000元。对于小庄的说法,沃尔玛泉州江滨店并不赞同。

­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小庄提交的沃尔玛购物小票、产品图片、购物录像光盘,该组证据证明他在沃尔玛泉州江滨店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沃尔玛泉州江滨店主张小庄所购买的商品相同种类、相同批次的全部商品已于2016年4月19日转入店内专门设立的临保降价区销售,并已于2016年4月25日进行下架、销毁和丢弃处理,但其所提供的临期商品保质期检查表、临保转销毁记录表等,该组证据均为沃尔玛江滨泉州店单方所制作,其证明力,法院不予确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不以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为前提,沃尔玛泉州江滨店主张小庄未因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不应得到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  据悉,一审宣判后,沃尔玛泉州江滨店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泉州中院于去年作出民事裁定,按沃尔玛泉州江滨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来,沃尔玛泉州江滨店自觉履行了法院判决义务。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郑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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