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2021年第3号通告

泉港区融媒体中心   2021-01-24 18:24

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2021年第3号通告

  近期国内个别地方聚集性疫情复发,为防止春节期间疫情发生,须强化实体餐饮经营单位、网络订餐经营者、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等单位(以下简称“各餐饮单位”)聚集性活动管控,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各餐饮单位防控工作

  1.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各餐饮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各级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通告要求,严格落实商务部办公厅《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自觉执行防控要求,严格履行防控职责,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2.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严格执行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落实常态化核酸检测“应检尽检”,组织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每7天接受1次核酸检测,其他工作人员每15天接受1次核酸检测,确保新进人员随进随查。所有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上岗期间全程穿戴清洁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进出操作间要严格履行消毒程序。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干咳、打喷嚏等症状的,一律禁止上岗,第一时间向所在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各镇(街道)指挥部值班电话见附件1),立即到泉港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症状期间如有接触操作环境的及时进行消杀。

  3.强化公共场所防疫措施。严格落实公共场所“验码、测温、不聚集、戴口罩”防控措施,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引导采取非接触式预约、点餐、结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避免人员聚集。主动提供公筷公勺,做到“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鼓励提供密封包装的牙签,积极推广分餐制。提供餐饮外卖服务的,严格执行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疫情健康防护的有关要求,引导使用密封方式盛放,主动使用“食安封签”,防止运送过程中污染餐食。

  4.做好环境卫生消杀保洁。每日营业前要对营业场所、设备设施、餐饮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落实有效通风换气,保持大厅和电梯口等区域环境整洁,重点做好收银台、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落实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清理转运垃圾,拆卸的进口冷链食品纸箱等包装物垃圾要按照医疗废弃物要求处置,清运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

  5.落实餐饮服务操作规范。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发现原料供货商有工作人员确诊,根据相关防控规定第一时间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不购买无“冷链三证”(报关单、海关检验报告、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引导经营者规范加工与供餐,各种菜肴必须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处理未熟制食品的工用具应当经过充分消毒后才可盛放或加工熟食,避免交叉污染。

  6.严格管控集体聚餐活动。严格落实集体聚餐信息备案制度,原则上不举办5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活动。聚餐期间要严格控制就餐人员总数和每桌座位密度,保证就餐者间距,餐桌间距1.5米以上,严禁行酒令、划拳、摇骰子、斗酒等容易引起飞沫传播的行为,对近期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解除隔离的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者、来自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等人员拟参加聚餐的,应加以劝阻。

二、引导顾客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1.顾客佩戴口罩,保持1米间距,完成健康码查验、测温,登记基本信息,方可进入餐饮场所。

  2.引导顾客自助扫码点餐,提倡扫码付费方式结算。

  3.体温超过37.3℃、干咳等症状,或健康码为红色、橙色,拒绝其进入餐饮场所,并让其佩戴好口罩,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姓名、联系电话等),第一时间向所在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在空旷地等待镇(街道)人员转送其前往泉港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期间不与无关人员交谈或接触。

三、法律责任

  1.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餐饮单位,第一次告诫并责令整改;第二次采取处罚、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拒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个人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镇(街道)可参照《餐饮单位疫情防控流程图(容纳50人以上)》(附件2)自行制定50人以下小餐饮店疫情防控流程。

  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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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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