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布不实内容 女子因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

泉州晚报   2020-08-07 08:54

  “泉州某墓园公司因引发事故造成人命……”今年,泉港女子小陈(化名)在朋友圈发了这么一条信息,这也给她带来了一场官司。

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惹官司

  今年4月底,小陈在个人微信上发布了一条朋友圈,称泉州某墓园公司(以下简称墓园公司)因引发事故造成人命等内容。墓园公司发现后,认为这条朋友圈内容不属实且侵犯了公司的名誉并造成恶劣影响,遂起诉至泉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陈公开道歉、停止侵权并赔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双方到庭后,小陈辩解当时自己只是心情不畅随意发朋友圈感慨一下,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恶意编造,且当天即删除该条朋友圈内容,未造成不良后果,墓园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

  然而,墓园公司则认为,根据小陈发布该条朋友圈的时间、内容和传播范围,结合小陈的亲属与墓园公司间的关系以及当时发生事故的情况,可以认定该条朋友圈指向的对象就是墓园公司,且发布内容与事实不符,导致该公司名誉受到极大损害。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梳理案情,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组织释法,劝导理性诉讼,日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小陈表示十分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就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不当言论当庭向墓园公司赔礼致歉。

当事人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官介绍,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新增对“名誉”的具体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将其含义具体化,更直观、更好理解。该案中,小陈朋友圈发布的不实内容对墓园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社会成员对该公司产生不良评价,该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悉,《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尤其是对名誉权的限制、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作品侵害名誉权、信用评价和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首次通过名誉权的方式对民事主体的信用予以保护,这些新规定都将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作为网络平台,是公众表达话语的一种实实在在的载体,在网络社交过程中表达话语的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恪尽道德操守。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极易对他人及家人造成影响,甚至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唐超颖 张秀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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