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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安监局通报沈海高速公路“5·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08-23 08:18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8月23日讯 21日,泉州市安监局通报了沈海高速公路“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这是一起发生在今年5月14日,造成三人死亡的较大交通事故,也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中指出,造成事故直接原因的是一名驾驶员未按规范驾驶,另一名驾驶员则未按规范设置警告标志。

  据了解,今年5月14日凌晨1时22分,刘某庆驾驶着一部中型厢式货车,沿着沈海高速公路由泉州往厦门方向行驶,行驶到2270km+900m路段时,遇到因故障停在第三车道上、由陈某根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庆及其车上两名乘员当场死亡,同时造成车辆和货物损失。

  司法鉴定报告说,中型厢式货车前部灯光、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事故临发时行驶速度为73km/h。另一部车尾部未装置示廓灯;事故前该挂车因货物捆绑和篷布遮挡,以及尾部防护架下横杠反光标志大范围破损缺失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经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刘某庆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口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陈某根驾驶的车辆挂车尾部未装置示廓灯、车辆尾部反光标志不符合国标,车辆在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间接原因为所属公司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到位。所属的厦门市同安区运输管理所和漳州市芗城区运输管理所分别对这两个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也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该公司存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经调查认定,沈海高速公路“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同时,对车辆所属两家公司,建议由泉州市安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厦门市同安区、漳州市芗城区两运输管理所建议由所属交通局予以通报批评。陈某根被建议由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都记者 史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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