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停车场规划暂行规定 封闭式小区可设临时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
住宅配建停车泊位 10%不得出售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规划指标建设配建停车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应将总泊位数的10%作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应将公共停车位的具体数量和位置予以明确,并宜设置在地面。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单位内停车场
可错时对外开放
一直以来,不少市民呼吁单位内的停车场应向社会开放。按《规定》,市、区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单位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或错时开放。
据悉,市规划部门还将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机动车增长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经营服务管理
收费期间管理不当 致车辆损伤应负责
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备案登记;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备案登记部门备案,并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告。
经营者应当履行多项职责,其中需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在本停车场(不含临时停车场)配建停车诱导系统并接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阳光收费;定期清理场内车辆。
另外,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在收费时段内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因管理过错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收费方式
不同停车场 收费方式不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要切实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作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不同时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
停车场收费原则上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积极推广“一卡通”收费模式。路内停车泊位原则上采取电子计时收费方式,实行电子计时收费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记者 李凯龙 杨佳彬 林劲峰 通讯员 黄本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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