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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个人建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2014-12-17 07:31 来源:闽南网 1
泉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市区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全额投资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指出,对于具备条件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鼓励社会力量采取BOT、PPP等方式参与建设。鼓励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利用的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或由所属单位采取BOT的方式,推行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投资者依法依规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停车场所,停车费如何收取,是市民和参建者关注的焦点。意见提出,根据服务区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投资方的不同,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具体而言,由社会力量全额投资兴建,且不是自然垄断的公共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投资经营者根据市场因素和停车高低峰时段自主定价。

  如若是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所,车站、码头、游览参观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物流园区、专业市场、道路等,这些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以及行政暂扣停车场所,实行政府定价。

  【优惠政策】

  关键词:供地

  多种方式供地,可划拨、协议、招标、拍卖等

  昨日,泉州市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社会力量参建公共停车场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投资方可以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符合划拨用地,如属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如不符划拨用地,又不属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以协议方式供应。如用地已取得地上使用权的,需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所得,符合划拨,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则以协议方式供地。

  对于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的临时公共停车场所,则由投资方通过与储备用地业主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经营权。

  关键词:商业经营

  车位200个以上,可配建商业经营场所

  根据意见,凡是新建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可在停车场所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场所,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超过200平方米。

  当然了,商业经营范围也是有局限的。泉州市发改委相关人员介绍,商业经营范围局限于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其按规定缴税后的收入可作为停车场所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允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公共停车场所,划出20%停车位对外出售,且出售的停车位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所的经营权年限。

  关键词:经营权限

  地面公共停车场,一般不超过20年

  社会力量参与投资新建的地面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地下公共停车场所(含配套商业),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采取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合作经营或BOT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具体由双方商定。涉及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容积率

  独立对外开放的立体停车楼,不纳入容积率

  在满足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立体停车楼,作为独立对外开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公共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建设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于市级(含区级)收入的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多层停车楼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关键词: 税费返还

  300个泊位以上 前三年返税50%

  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区两级分别按公共停车场所运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根据建设规模,给予相应的标准奖励。

  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海都记者 曾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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