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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豪车发动机进水修26万 无涉水险保险公司拒赔

2014-09-03 11:27 来源:东南早报 1

保险:

车主没有涉水险 并非合同约定的事项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因发动机进水导致故障,不属于保险事故。据悉,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并无涉水险。保险公司因此认为,公司无需承担吕先生的损失,“况且在投保时,已经告知车主相关免责条款”。

  吕先生反驳称,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向他明确说明,所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支付该车的保险金。

  经鉴定,保单上的免责条款的签名的确非吕先生的笔迹。在证据面前,保险公司又称,该车发动机损坏缘由如何尚且不知,无法证明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所以即使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对方免责条款,也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发动机损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认为,该车的发动机系在正常运转状态下意外受浸进入水分,导致相关机件损坏。

条款:

保险条款自相矛盾 同一事实有不同结果

  记者看到,保险公司与吕先生的《保险合同》条款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该《合同》第二章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第六条却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赔偿(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者社会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法院分析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的“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与“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免责范围”存在责任承担的竞合问题,这就会导致在事实同一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相异。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对此应对该竞合条款进行明确界定并合理区分,以免混淆,但保险公司未对此进行明确划分而导致保险条款的适用产生矛盾,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各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院:

保险应诚实信用 支付26万元维修费

  法院认为,对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该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

  据此,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得支付26万余元给吕先生。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 黄墩良 麦彬彬 通讯员 张慧颖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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