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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丢手机谁担责? 律师:经营者有责但无全责

2014-08-08 08:50 来源:闽南网 0

警方:遗失还是被盗?看场合和行为

  对于王先生和施先生的遭遇,开元派出所民警康警官介绍,这都是被秘密窃取的财物,都应立案侦查。康警官说,涉及赔偿,消费者若与商家协调不下,只能到法院进行诉讼。

  康警官介绍,判断财物是遗失还是被盗,要看消费者将财物放置于何处,以及财物如何不见。如果消费者在公共场合遗忘财物,导致财物被拿走或被捡走,不能算被秘密盗窃,而是自己过失导致财物遗失,不予立案,“警方也会根据线索,尽量争取帮助失主寻找”。如果消费者将财物保管在秘密空间,又被秘密窃取,那就是被盗窃。

律师:经营者有责却无全责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的吴家洪律师介绍,消费者在服务场所财物被盗,肯定与经营者脱不了责任,属于经营合同纠纷。在《民法通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若有财物被盗,在诉讼过程中应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消费过程中财物被盗,以及被盗财物价值。“只要摆出证据,经营者就无从抵赖,但一般也只能负部分责任,无法被判承担全责。”吴家洪律师说,消费者也有一定妥善保管财物的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财物被盗,要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被盗财物的来源和构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消费者还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被盗物品的相关证据,如发票、证人证言,争取在日后的维权活动中赢得主动,否则如由于证据原因,官司也很难胜诉。(海都记者 林莉莉 陈晓婷 实习生 吴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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