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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飞石砸客车勒索钱财 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2013-11-19 08:30 来源:泉州晚报 0

石块、弹弓等作案工具

石块、弹弓等作案工具(资料图片)

    二审 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仇某泰、谷某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合伙或伙同他人多次向在公路或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长途客车投掷石块,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幸好未造成严重后果,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月21日,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仇某泰有期徒刑7年,谷某辉获刑4年。之后,仇某泰以自己没有那么多的作案次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从仇某泰所缴交上来的手机发现其与司机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可以得知仇某泰的作案次数,因此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相关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吴新竹 程轶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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