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工地工人坠楼死亡 民警多次出警找不到尸体
昨晚8点,工地方面多人被传唤做笔录
10点35分
3、再次传来同一警情 明明找对了工地,却被否认
10点35分,刚回到派出所,对讲机再次响起:灯荣路的泷澄安置房工地有人坠楼,当场死了。
叶警官抓起警帽,记者跟着再次出发。这处安置房工地,传达室保安一言不发,工人则称“上班晚,不知道”。
工地有5栋楼房,叶警官呼叫指挥中心,让其跟报警人联络以确认具体地点。几分钟后,指挥中心回复:报警人电话无法接通。
叶警官在路上就呼叫了灯洲社区工作人员。他们赶来说,这里有两个泷澄工地,可能是另一个小工地。警车再次拉响警笛,开到这处工地,发现这边更安静,都没什么工人。
叶警官联系已出过警的120,被告知他们也没找到人。活要见人,死要见尸,这事越发奇怪了。
事后证明,叶警官明明就找对了工地。
【寻找真相】
7楼坠楼现场
竟未发现血迹
“这事可能有蹊跷”,在车上,叶警官皱起眉头,卷起袖子,再次回到灯荣路这处工地。
询问了10多名工人,仍然一无所获,爬上活动板房二楼,连办公室都空无一人。过了十来分钟,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工地负责人等相继赶来,面对警官询问,工地相关负责人说话支支吾吾,这被叶警官察觉到了:心虚。
叶警官再打报警人的电话。这回,接通了。对方说,死者叫袁某,50多岁,四川人,尸体都已经被拉到火葬场了。
可是,当叶警官打到宏福园询问时,却被告知并未接过尸体。
11时20分,一个报警电话打进来,告知死者尸体被送往惠安万安火葬场,家属从晋江赶去。
叶警官在办公区遇到指挥部的林主任,林主任承认有这事。接着,工作人员带着民警到事发的5号楼勘查。
在楼上,有工人说,由于10楼以下有竹架,袁某掉在了7楼。但民警在工人指认的竹架上,却未发现血迹。
有负责人交代
直接送火葬场
事关人命,叶警官立即上报。不久,泉秀派出所、丰泽刑侦大队民警赶到,一组现场勘查,一组赶往惠安。
昨晚7时许,和袁某一起上工的亲戚张某、5号楼承包方负责人陈某和小包工头蒲某被带到泉秀所做笔录。
记者获悉了大概情况:早上7点,张某、袁某两人开始清理楼面水泥渣。约30分后,张某没听见动静,跑过去才发现出事。
张某就在这处工地上班,几次报警却说不清楚具体地点。直到11点多,他儿子从晋江再次报警。
小包工头蒲某说,自己闻讯赶紧上了工地,这时袁某已被抬到地面,他打算去找一块木板来暂时收殓。蒲某说,他转身后,承包方负责人陈某独自开车,将袁某送往惠安。蒲某说,他立即坐车去追,一路上狂打电话,陈某都不接。而陈某则说,他之所以这么做,是接到工地负责人吴某的电话,让他“赶紧把尸体搬出去,运到火葬场”。
【法律延伸】
若瞒安全事故
或涉两宗罪名
记者咨询泉州法律界人士林女士。
林女士介绍,工地施工中致一名工人死亡,经安监等部门鉴定,确认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工人尸体被随意搬动运走等情节,还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包括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证据的。
目前,丰泽安监局已介入调查。警方正对此案做进一步处理。(本网记者 尤燕姿 田米 通讯员 潘晓芳 文/图)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