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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全文解读

2013-10-28 14:56 来源:泉州医疗保险信息网 0

批手续: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经统筹区内最高等级医院专家会诊确认需转诊、转院就医的,由转出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填写《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申请表》,经本医院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审核,医院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辖区医保中心备案。

  参保居民外出时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应在发生急诊的3—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联系或委托他人持书面报告、参保居民身份证和医保卡向所属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报备。通过电话联系办理报备的,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时应补交书面报告。未登记报备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参保居民转外就医或因急诊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报销时须携带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有效票据、费用总清单、医嘱、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等材料,到所属医保中心办理费用报销。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结算办法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泉政〔2000〕文279号)规定执行,其中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结算一次。

七、组织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其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力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具体业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等的界定,同时帮助做好特困人员医疗费用补助等的支付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五)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六)财政部门负责参保居民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

  (七)宣传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的宣传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参保对象的界定、调查工作。

  (九)工会组织负责发动企业帮助职工家属参保。

  (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做好居民参保的入户调查、登记、缴费工作,并做好复核、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十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参保的资料审定、信息录入、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医保卡制作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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