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扩至19种 八种疾病须到定点医院救治
继2011年将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后,今年起我市又把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6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近期还将把急性心梗等11种疾病纳入,使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19种。
新农合重大疾病采取“定点救治、定额报销”的办法,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诊疗能力、服务能力的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院作为定点救治医院。根据每一类疾病定额的治疗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30%;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10%,剩余20%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八种疾病须到定点医院救治
儿童白血病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漳州市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
定额标准: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8万元/例;中危组:10万元/例;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8万元/例。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
定额标准:1.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7万元/例;2.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小于1岁(含1周岁)3万元/例;1—3岁(含3岁)2.8万元/例;3—14岁(含14岁)2.5万元/例;3.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2万元/例;4.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新生儿、小婴儿(含6足月)3万元/例;大于6个月(不含6足月)2.6万元/例。
乳腺癌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泉州市第一医院、泉州市光前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第180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泉州东南医院、泉港区医院、石狮市医院、晋江市中医院、南安市医院、惠安县医院、安溪县医院、永春县医院、德化县医院
定额标准:中心市区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万元/例;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3万元/例。
宫颈癌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泉州市第一医院、泉州市光前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第180医院、泉州东南医院、泉港区医院、石狮市医院、晋江市中医院、南安市医院、惠安县医院、安溪县医院、永春县医院、德化县医院
定额标准:中心市区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7万元/例;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万元/例。
终末期肾病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泉州市第一医院、泉州市中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第180医院、泉州东南医院、石狮市医院、晋江市医院、南安市医院、惠安县医院、安溪县医院、德化县医院
定额标准:血液透析治疗,使用复用型血液透析器的每次350元,使用一次性透析器进行血液透析的每次420元,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治疗每天160元。
重性精神病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泉州市第三医院、晋江市疗养院、南安市康复院、惠安县精神病疗养院、安溪县第三医院、永春县安康医院、德化县精神病院
定额标准:住院费按床日付费市级120元,县级100元。门诊口服治疗精神疾病药品费用纳入各县(市、区)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范围。
耐多药肺结核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泉州市第一医院
定额标准:1.8万元/例,出院后继续在门诊进行注射或口服药物治疗的费用、定期检查费用、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处理的费用等由各县(市、区)纳入当地门诊特殊病种定额补偿管理,定额标准为每月1000元左右。
艾滋病机会感染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泉州市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第180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泉港区医院、石狮市医院、晋江市医院、南安市医院、惠安县医院、安溪县医院、永春县医院、德化县医院
定额标准:在扣除各种项目补助、减免及免费使用药品等费用后,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新农合按照二级医院不低于80%、三级医院不低于75%的比例报销,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记者 陈曦妮 张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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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大病保障共有四个步骤
申请:向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或定点医院索取并填写《泉州市新农合重大疾病就诊申请单》。县内有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的,向县内定点医院申请;县内无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的,可直接到指定的县外定点医院申请就诊。
确诊:携带相关证件(参合证或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和《泉州市新农合重大疾病就诊申请单》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上一级重大疾病定点医院救治的,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申请单。确诊后,定点医院在就诊申请单(或转诊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审核:在确诊后3—4日内携带定点医院签署意见的就诊申请单(或转诊申请单)、社保卡(如持合作医疗证,还应带身份证或户口簿)、代办人(直系亲属或其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参合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其中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应向参合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治疗:参合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参合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治疗协议,按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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