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完善医保政策 五种情形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关键词3 企业破产
破产提前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按照《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提前退休人员,除了按有关规定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外,对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销等用人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还需按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对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用人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应与在职职工同等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同年龄段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4 医保中断
中断缴费超3个月未补 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缴费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其他国家规定医疗保障方式的,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免于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泉州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泉州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关键词5 离职参保
暂未就业或未就业 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接续;暂未就业或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续保。档案寄存在社会化管理机构的,可委托该机构代办代缴。
2002年4月30日前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参保,2002年4月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办理续保。这部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需补足10年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6 同城化
在厦漳就医后报销 取消8%自付部分
根据《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总体规划》,泉州市与厦门市、漳州市实行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同城化,参保人员在厦门市、漳州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执行原报销时个人需自付可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8%的规定,也就是说泉州参保人员在厦门、漳州看病享受与在泉州看病报销相同的医保待遇。(记者 赵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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