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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防溺水家长先补课 事故易发点父母多留心

2013-07-03 08:06 来源:闽南网 0

典型案例链接

  2013年6月28日下午4时30分许,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前见村海边,18岁四川男孩水中遇险,两名15岁男孩欲救人,3人一同被退潮海水卷走,悉数溺亡。

  2013年5月17日上午11时,丰泽区清源街道田边社区一工地内的积水大坑,12岁男孩陈某游泳溺亡。工地围墙有缺口可入,附近小学生多结伴至此玩耍。

  2013年4月14日下午2时40分,晋江九十九溪磁灶苏垵村段,4名女孩手牵手过溪时被冲走,全部溺亡。

  2012年10月14日下午4时,南安水头奎峰北路一荒地,10岁男孩梁某拾捡掉入积水坑中的拖鞋,落水溺亡。该荒地有多个深坑积水,事发水坑有1米多深。

  2012年7月26日下午2时,南安市美林街道李东村,4男童至村内一风水池捉鱼,3人溺亡。溺亡孩子包括一对堂兄弟,弟弟为救哥哥溺亡。

  2011年9月17日中午1时30分,北渠丰泽区城东街道庄任社区段,9岁男孩庄某与另两名孩子在渠边钓鱼,踩空落水溺亡。

  2011年9月10日中午1时30分,安溪县官桥镇莲兜美下坂溪,5名10岁至12岁的本地男孩,结伴到溪中挖螺,手抓草绳下水后悉数溺亡。

  2011年7月20日下午,泉港区南埔镇天竺村,两名男孩(1人10岁,1人9岁)在村中一废弃古井中溺亡,古井有护栏却有缺口,水深约1.4米。

  2011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洛江区双阳街道前洋社区一荒地,4名男孩结伴玩耍,在荒地积水坑内溺亡。水坑水域面积超过1亩,深约1.2米。

□户外篇之交通安全

三类儿童交通意外多发

专家提醒,家长骑电动车、摩托车不得载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

  户外活动,交通也是一个潜在的危险因素。

  记者从泉州市急救中心了解到,2012年全年,中心共接到182起14周岁以下的儿童车祸伤情。其中有81个学龄前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在车祸中受伤,0至3岁的有49人,4至6岁的有32人,最小的还是襁褓中的婴儿。

  “学龄前儿童,出行被撞伤,主要还是父母看管不到位导致。”泉州市急救中心急救科王医生说,有的父母带孩子出门购物或者游玩,一不小心就把孩子弄丢了,孩子刚会跑,容易撞到车。

  “学龄儿童的交通事故,主要有两种。”王医生说,其一是有父母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或汽车,载着孩子上下学,闯红灯或拥挤碰撞导致受伤。其二是初中生骑自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这类事故主要集中在学生上下学时间段,以及学校、工厂、超市、小区、十字路口等人流量大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刘海耀介绍,不论是自行车、电动车还是摩托车,载着未满12周岁的孩子都会提高危险系数,属于违法行为。

  为什么交通安全法禁止摩托车、电动车乘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呢?刘海耀介绍,目前的摩托车、电动车的坐椅坐垫,基本是按照成年人体格设计生产,其坐垫的宽度和角度都比较适合成年人乘坐,如果学龄前儿童直接乘坐,那么其有效接触面存在不足,会导致儿童臀部和腿部无法很好固定在电动车后座上。而且,当学龄前儿童独自坐在后座,驾车的家长无法专心地去保护后座儿童,如电动车遇到颠簸路面、急刹车或急转弯,后座上的儿童很容易被摔下车。

  还需要提醒的是,12周岁以下的孩子不得骑自行车。年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骑没有刹车的死飞车,要保持车刹、反射器完整有效,骑自行车时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遵守交通规则。

  “遵守交通规则,是保障出行安全的底线。”刘海耀说,每个家长要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障孩子出行时平安回家。(本网记者 涂传之 林莉莉 黄谨 田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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