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须知及表格下载
为进一步加强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泉州市实际,泉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8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通告》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办理牌证的范围
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区域。
二、合标电动自行车与超标电动自行车
《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国家标准为: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合标电动自行车(简称“合标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车”)。
三、允许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种类
允许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有两种:一是能够提供合法证明(如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的合标车可办理牌证;二是2013年6月8日(不含)前购买并能够提供合法证明的超标车可办理临时牌证。
四、不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情形
(一)2013年6月8日(不含)前购买的超标车,未在2013年10月15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的;
(二)2013年6月8日(含)后新购的超标车;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提交的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五)车辆为改装、拼装的或被盗抢的。
五、办理登记上牌的时间
(一)超标车办理登记上牌的时间:2013年6月8日(不含)前购买的超标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于2013年7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申请办理登记上牌。2013年10月16日起停止办理。
(二)合标车办理登记上牌的时间:2013年7月1日起长期受理合标车登记上牌申请。
(三)2013年7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各登记上牌点办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日(国家法定节日除外)每天8:30-12:00、14:30-18:30。
(四)2013年10月16日起,各交巡警大队登记上牌点恢复正常上班时间,其余登记上牌点停止办理登记上牌。
六、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2013年6月8日(不含)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包括超标车和合标车)办理登记上牌需要提交的合法证明:
1、身份证明。车辆属个人的,如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一致,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除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或派出所出具的《暂住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2、购车发票。购车发票丢失的,可以凭销售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企业印章);购车时销售企业只开具收款收据(须加盖销售企业印章)的,可以凭车辆所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及居住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等相关文书。
公安机关受理超标车登记上牌时,将针对车主提交的购车发票或收款收据,通过查验车辆、上网查询、核对生产批号等手段进行甄别、取证,必要时到销售企业调取相关凭证,一经发现有虚开、倒开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行为,一律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已经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对虚开、倒开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的销售企业将移交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生产、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型号的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和本人有关的情况申请说明替代。
(二)2013年6月8日(含)后购买的合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要提交的合法证明:
1、身份证明。车辆属个人的,如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一致,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除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或派出所出具的《暂住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2、购车发票;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七、市民如何到登记上牌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为避免市民在同一时段扎堆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各派出所将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分时段组织各社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到登记上牌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具体办理时段由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通知到各社区。超标车所有人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指定时段内办理登记上牌的,也可在10月15日前的其它时段自行到指定上牌点或辖区内交巡警大队办理。
八、登记上牌收取的费用
经省物价部门核定,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只收取牌证工本费,即10元/辆(含牌、证)。
九、登记上牌如何办理保险
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时,可自愿投保。合标车所有人可自愿选择“车上人员意外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超标车所有人可自愿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等险种。
十、允许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牌证的种类及其使用年限
合标车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超标车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行驶证和临时号牌。
合标车属于非机动车,国家对非机动车暂时没有强制报废的规定,因此,取得牌证的合标车在使用期限尚无时间限制。
根据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和质监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对在用的超标车要设定过渡期限,限期淘汰超标车,因此《通告》规定取得临时牌证的超标车,在中心市区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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