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反诉乔丹索赔800万美元 称起诉是被迫无奈
闽南网4月10日讯 与美国体育名人迈克尔·乔丹的官司一直悬而未决,上市计划延迟了整整一年,仍无缘A股,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了反击。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了乔丹体育关于要求迈克尔·乔丹停止侵害其公司名誉权行为,并索赔800万美元的诉讼,但具体开庭日期还没确定。
两个“乔丹”时隔一年的对诉
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的正面冲突始于去年2月,当时迈克尔·乔丹发布一份声明称,“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时,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随后,迈克尔·乔丹正式委托国内律师事务所,向上海第二中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1万元。2012年3月5日,上海第二中院受理了此案。
虽然乔丹体育认为,中文“乔丹”是该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也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但该案件至今悬而未决,不仅未开庭审理,几度传出的双方庭外和解也都无疾而终。
乔丹体育称,影响是显而易见的,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的IPO申请,按原计划乔丹体育将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然而整整一年时间过去了,乔丹体育仍然无缘A股。
乔丹体育表示,因为迈克尔·乔丹的诉讼,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因此公司才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目前,我们公司的IPO仍处在待发行阶段。”
4月2日,泉州中院正式受理了乔丹体育的诉讼,再次将这一极具关注度的跨国官司推向了台前。
一场反击名誉权的保卫战
乔丹体育在起诉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迈克尔·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乔丹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唯一排他性的合作关系,耐克自2002年起先后10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乔丹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去年3月,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后,国家商评委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
“迈克尔·乔丹先生针对我公司的诉讼,对公司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希望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恢复乔丹体育的名誉权。”乔丹体育昨日通过邮件回复本报记者称,对于这样一个已有行政机关定论并已结案的商标纠纷事件,迈克尔·乔丹混淆法律关系,以侵害姓名权进行起诉,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诉讼行为。基于此理由,乔丹体育要求其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
一个表态称起诉是被迫无奈
“我们尊重迈克尔·乔丹先生在篮球领域所做的贡献和成就,此次起诉迈克尔·乔丹是不得已而为之。”乔丹体育表示,迈克尔·乔丹在乔丹体育上市关键时刻进行高调起诉,利用诉讼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名誉权,致使乔丹体育IPO上市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这次起诉实属被迫无奈。
乔丹体育认为,如果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应该先采取接触表达解决意愿或发律师函告知等谨慎措施,再提起诉讼。但迈克尔·乔丹在法院尚未受理前就通过媒体公开诉讼内容,专门设立网站,指责乔丹体育蓄意且毫无顾忌地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对乔丹体育产生误解,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东升 韩影 证劵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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