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发布一批通过货拉拉平台非法承运危险货物的典型案例
闽南网7月23日讯(通讯员 张俊逸 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近年来,以货拉拉为代表的网络货运平台迅速发展,部分货主、承运人为压缩经营成本,利用网络货运平台信息审核把关不严等管理漏洞,将锂电池、聚醚胺、烟花爆竹等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通过平台进行发布,交由无资质企业及所属车辆进行承运,极易引发起火、爆炸等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威胁道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压实网络货运平台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货运从业人员警示教育,泉州市交通运输部门系统梳理近期查处的 4起通过货拉拉平台无资质承运危险货物的典型案件,予以集中发布,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辨识危险货物标志
案例一:李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6年4月22日10时41分,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泉州西高速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闽CDG***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运载动力蓄电池系统总成(储能装置种类:磷酸铁锂蓄电池)途经该地。经调查取证,李某某通过货拉拉平台自发接单承运,已通过平台收取该趟运输运费。该动力蓄电池系统总成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能量的电池包,磷酸铁锂蓄电池属于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系第9类危险货物。闽CDG***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李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邱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6年3月19日16时36分,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在泉州西高速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邱某驾驶苏C6V**7号轻型厢式货车运载四托盘锂离子电池组途经该地。四托盘锂离子电池组外包装喷涂有“锂离子电池组”“UN3480”字样及“锂电池标记”菱形标志牌,系邱某当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承运,运费300元,检查时尚未收取。锂离子电池联合国编号为UN3480,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苏C6V**7号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邱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图为检验机构对涉嫌危险货物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案例三:泉州鲤城某贸易商行(经营者:路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6年4月27日11时48分,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28线惠安县东桥镇散湖村路段对王某某驾驶的闽CD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检查。该车装载8个铁桶,根据产品外包装、签收回执单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货物为JEFFAMINE®D-2000聚醚胺(第8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2735,包装类别Ⅱ),每桶200公斤,总重1.6吨。经查,该趟运输由某闽粤货运在货拉拉平台发布订单,泉州鲤城某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承运,已支付124.8元运费。该贸易商行指派王某某驾驶贸易商行自有的闽CD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从晋江池店装货后前往惠安送货,途中被查处。该贸易商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且本次违法属于初次。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该商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图为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运输危货车辆开展执法检查
案例四:黄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案
根据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移送的举报线索,反映南安市官桥镇某烟花爆竹店通过货拉拉平台配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闽DDG6**3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2026年4月1日,经南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查实:2026年2月12日21时,黄某某通过货拉拉平台承接订单,平台货物栏标注为“节日礼物”,实际承运25箱烟花爆竹;当日22时25分从南安市官桥镇某爆竹店起运,次日凌晨2时运抵龙岩市某地,平台结算运费356.51元,该笔运费已由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没收。涉案闽DDG6**3轻型封闭式货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黄某某本人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许可。经系统查询,2025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期间,当事人无证运输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记录。
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2026年7月2日,南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
上述四起案例涉及锂电池(第9类)、聚醚胺(第8类)、烟花爆竹(第1类)等多类危险货物,涵盖个人、个体工商户等不同违法主体,暴露出货拉拉等网络货运平台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货运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严重缺失的突出问题,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对广大货运从业者而言,首先要提升危险货物辨识能力,接单时必须查验货物信息,对外包装的“UN编号”“危险品标志”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等保持警觉,发现疑似危险货物应坚决拒载、主动报告,切勿盲目接单。其次要严守法律底线,危险货物运输必须取得相应许可并使用专用车辆,平台订单不是违法“通行证”,任何侥幸行为都将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乃至刑事责任。
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更应该以案为鉴,切实履行安全审核义务,完善危险货物智能识别与人工复核机制,严格落实承运人资质核验责任,从源头防止普通货运车辆违法承运危险货物,共同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