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3-01-25 15:39 来源:闽南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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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 )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监督等管理工作。
(二)本规定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按政府定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限价商品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五) 住建部门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同级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价格、人民银行、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或协同做好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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