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玩滑水摔成骨折 法官线上云调解 游乐园赔偿1.3万元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2021-09-29 09:53

  水上滑滑梯惊险又刺激,但是却暗藏“风险”。近日,安溪法院审理了一起与此有关的民事纠纷——男子邓某到泉州某水上乐园游玩时摔成骨折,他认为游乐园应对自己的伤情负责,起诉至法院索赔1.5万元,后经法院调解,邓某获赔约1.3万元。

  案例:玩滑水受伤 法官线上云调解

  2020年8月13日,邓某与朋友到泉州某水上乐园游玩。在从高处往水池滑水时,因游乐园里的塑料滑水管道出口处设计不合理(管道向下塌陷),邓某凌空向前翻滚,脚掌受到冲击。就医后,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因该医院采取保守治疗,邓某不放心,而后又陆续到相关医院治疗。游乐园均承担了上述治疗期间的费用。治疗后,邓某就相关赔偿与游乐园进行多次协商,游乐园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邓某遂将游乐园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他住院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5740元。

  考虑到邓某受伤并未痊愈,不宜往返折腾,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双方均有调解意向,遂召集双方进行线上云调解。

  “要不这样,我也不要跟你算什么费用了,一次性赔偿15000元。”邓某表示。

  “你没有按照我们公司的要求在意外险投保的医院就医,导致部分费用无法报销,所以只能在13000元金额上做上下调整。”园方称。

  双方僵持不下,于是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该公司人员说明,该公司运营娱乐场所,因设施设计不合理,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向邓某释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伤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游乐园自愿赔偿邓某各项损失费用约1.3万元,该款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游客、经营者都应注意安全保护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带孩子们去游乐园、水上乐园等地方享受休闲时光,在前往相关娱乐场所前,要注意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观察游乐场所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在游乐场所游玩期间一定要遵守游乐场所游玩规则,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尽量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法官也提醒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们,一定要注意加强游乐园的安全保护工作,提醒游客可能发生的危险,以免发生意外,给自己,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海都记者 董加固 通讯员 安法宣)

新闻推荐

频道推荐
  • 玩转五一│“焕新”啦!泉州工艺美术合作社
  • 玩转五一│千年古城邂逅非遗新潮 泉州这场
  • 看见惠安|开闽王在惠安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