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租银行卡及U盾,明知为犯罪所得还接收 9人最高获刑5年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2021-08-16 13:17

  为积极贯彻“断卡”行动部署,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近日,永春法院对7起涉卡类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7个案件中,林某程、邱某嫩、李某展等四个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本人的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等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使用,林某详、李某河、林某亮等五个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

  法官提醒,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电话号卡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不仅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影响贷款等,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甚至构成诈骗罪。特别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出租、出借、出售或者购买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记者杨江参通讯员永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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