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非法饲养野生保护动物 男子被警方抓获

闽南网   2021-04-16 21:10

  闽南网4月16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陈家缘 )“我明明有‘证’,你们怎么还抓我……”日前,安溪县公安局官桥派出所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廖某文实施抓捕时,其一脸委屈地反问民警。

  原来,今年4月初,廖某文将其饲养的一只黄颈亚马逊鹦鹉和一只折衷鹦鹉,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位于三明市的微信好友彭某。随后,彭某被当地群众举报非法饲养野生保护动物,于4月9日被三明警方抓获。在彭某的供述下,三明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鸟商”廖某文。前几日,安溪县公安局官桥派出所联合三明警方,在廖某文家中将其抓获。

  廖某文的鹦鹉

  图为廖某文养殖鹦鹉的地方

  民警现场调查发现,廖某文的鹦鹉养殖“颇具规模”,前后一共有三间鸟舍,两个大鸟笼、十几个小鸟笼,甚至还零零星星地养着一些比较少见的品种。细心的民警还便发现,其养殖的鹦鹉中,有不少是珍稀品种。据介绍,里头有折衷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等深受鸟友们喜爱的品种,但很多人不知道,这些鸟是一级保护动物,不能随意进行饲养。

  面对民警询问,廖某文坚称自己一直是个“证件齐全”“合规合法”的鸟商。他口中反复提及的“证”,正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件,旨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那么,有了这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是不是就可以进行买卖了呢?

  对此,警方明确表示不行。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由此可见,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与《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齐全,也不一定能进行合法买卖,以廖某文为例,由于其所经营的鹦鹉不完全是由自己繁育,其中有一部分是从其他鸟商手中引进,在引进的过程中,廖某文应该要求鸟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进出口证明等。如果卖家无法提供合法手续,廖某文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相关鹦鹉应当主动上交,由林业部门指定的收容救护单位处置。

  在民警的耐心解释下,廖某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目前,廖某文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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