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住宅小区建设,要同步配建幼儿园等公益用房

闽南网   2021-01-25 17:35

  闽南网1月25日讯(闽南网记者 曾小琴)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包括哪些?日前,泉州市政府出台的《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范其配套内容、权属界定、验收、移交与接收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据了解,本通知适用于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幼儿园等四类 列入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是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养老助残、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幼儿园。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区用房,包括服务厅、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捐赠物资存放室、社区办公室、警务室、社会工作者室;另一类为居民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居民议事室、民间组织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

  通知称,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建设内容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在下达项目规划条件时确定,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相关配套服务用房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情况(指独立用地的情形)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机构接收的,相关配套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其产权归接收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指定的使用单位所有,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谁来接收相关配套服务用房?通知明确,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幼儿园则由所辖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接收。幼儿园建设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幼儿园的使用管理。 

擅自改变功能 依法查处

  身居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民提出,没有社区管理、幼儿园等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怎么办?对此,《通知》提出,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区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原则上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地方,并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住宅小区的方案评审,应当邀请相关接收单位和住宅小区所在居(村)委会参加。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项目涉及有关公益性服务用房应无偿移交给政府机构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同时,应将相关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情况书面函告接收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使用功能。开发建设单位、接收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擅自改变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使用功能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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