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闽南网1月21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邵宇 文/图)在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给市民提供了出行便利,也带来了城市管理难题。下月起,《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包括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在内的中心市区实施,其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驾驶规范、道路通行条件、停车充电、共享电动车等作出明确规定。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泉州市合标电动车保有量883900辆(中心市区合标电动车706942辆)。其中,鲤城合标电动车388024辆、丰泽合标电动车248140辆、洛江合标电动车52488辆、开发区合标电动车18830辆。
这份《办法》有哪些新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注意哪些问题?21日上午,泉州交警部门联合司法局等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回应市民关切。
关键词:驾乘年龄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年龄限制吗?《办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已满16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按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的相关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关键词:安全头盔
佩戴安全头盔这项规定,从公安部到福建省交警总队都出台了明文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按照本省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据介绍,当事故发生时,安全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受到致命伤的几率是戴头盔的1.5倍。
去年4月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泉州各地公安交警部门积极开展整治宣传活动,以劝导教育为主,引导市民、外卖快递从业人员等养成佩戴安全头盔的习惯。
关键词:右侧通行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不得逆行;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应该在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因泉州中心市区面积小、人口密集,所有非机动车道均不符合设置双向通行的非机动车专用道路的条件,中心市区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右单向单侧通行。
“严格执行右侧通行原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效率,避免电动自行车为躲避逆行车辆而驶入机动车道,并减少由于逆行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民警介绍,在过去一年里,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而引发致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共43起,导致2人死亡,63人受伤。
关键词:车辆停放
《办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车辆停放,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按统一朝向依次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点不准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施工地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二)道路有障碍物的对面一侧;(三)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四)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的出入口处或者消防队门前;(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停放的其他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划定禁行区域。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划定的禁行区域周边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车场。
关键词: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会被处罚吗?交警表示,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对电动自行车的各项指标进行了规范,具体的标准比如整体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小于或等于60V等。
“超标”电动车是指那些不符合该标准的二轮电动车,这些车辆如果经鉴定符合机动车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将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键词:共享电动车
《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共享电动车监督管理的职责和其制定共享电动车管理办法的任务。同时,还明确了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车辆投放标准、停放规范、调度规范等规定。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已经着手为共享电动自行车办理上牌登记,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的驾驶人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鼓励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根据需要为共享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
关键词: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二)闯红灯、逆向行驶的;(三)双手离把或者观看手机、拨打接听电话、吸烟、饮食等手中持物的;(四)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五)转弯前未减速慢行,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七)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八)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九)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的;(十)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