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网上勾结 策划6次绑架 全部失败后疯狂砸车盗窃

泉州晚报   2020-07-31 08:24

分别犯绑架罪、盗窃罪,6人被判刑

  通过网络认识后,一群游手好闲之徒勾结一起,准备实施绑架勒索钱财。从服装店老板、蛋糕店老板、别墅区住户、前女友、诊所老板、“富二代”,他们针对这些目标策划了多起绑架案,却因多种因素无法实施。日前,田某、蔡某等6人因绑架罪、盗窃罪等罪名,被法院判刑。

六人网上认识计划绑架

  2018年底,39岁的江西人万某通过赌博QQ群,认识31岁的湖北人周某。两人因参与网络赌博负债累累,于是商议做一些违法勾当赚钱。

  “上岸求救!”万某还在百度贴吧里发布信息,寻求“志同道合”之人。几天后,28岁的山西人乔某、33岁的福州人郑某通过万某留下的QQ,与他联系。几个人商议共同实施绑架,勒索巨额钱财。

  起初,万某等人计划在成都、广州寻找作案目标,但始终找不到合适的下手机会。郑某称在福州找到几个目标,比较好下手。2019年2月初,万某和周某从成都赶到福州,乔某则带着38岁的天津人田某一同赶来,几人会合后决定“大干一场”。为了方便作案,乔某还出资3000元购买一辆二手小面包车,几人还配备了手套、胶布、水果刀等工具。

  郑某提出的第一个目标是福州的某金店,不过经万某和周某踩点后,认为金店的人流较多,作案难度比较大。郑某又提出,曾在平潭一家服装店帮忙,店里的女老板每天往“金猪”存钱罐存100元,应该攒了很多钱,可以实施盗窃或者绑架。几个人赶到服装店踩点后发现,该店早在半年前已经易主。随后,郑某又提出绑架某蛋糕店的女老板,但踩点后他们认为,蛋糕店的“环境不好”,周围监控多又没有“逃跑路线”,绑架计划再次作罢。

别墅住户、前女友成目标

  多次策划受挫后,万某等人对郑某失去了耐心。此时,万某又在网上认识了住在石狮的蔡某。蔡某称找了几个目标好下手,2019年2月10日,田某、乔某等人又赶到石狮与蔡某会合。蔡某还事先准备水果刀、胶布、口罩等作案工具。

  蔡某提议以晋江市某别墅区住户为目标,并由乔某、田某等人戴口罩到现场踩点。“现场的环境比我们想象复杂很多!”除了有大量的监控,安保措施也很到位。在“考察”过程中,田某摘下了口罩,几人认为样貌已被监控拍到,如果作案很容易被抓,绑架计划再次泡汤。

  蔡某将万某等人安置在石狮某快捷酒店,几人提出绑架富有的单身女性换取钱财。蔡某称,他的前女友小倩(化名)应该有点钱,她在晋江装修一套房子时,还找蔡某买过门。经过商议,几人决定由乔某和田某闯入小倩住处将她控制,再向她家人勒索10万元。

  去年2月11日晚上,乔某和田某根据蔡某提供的地址,来到晋江某小区,通过翻墙进入小倩的房子。但是进门后两人傻眼了,“房间有很多灰尘,一个人也没有。”原来小倩装修后,一直未去居住。

屡次失败后疯狂砸车盗窃

  “再不开张就没饭吃了,要找一些简单的目标下手。”蔡某想起有一家沿街的诊所,生意非常好,马路边也比较容易逃跑,于是将某诊所老板作为绑架目标。

  去年2月12日下午,田某和乔某各自带一把水果刀埋伏在诊所对面马路上,蔡某则在诊所外面观察。当天,从诊所进进出出的病人很多,三人也找不到下手机会。傍晚6点左右,诊所老板看到蔡某一直在门口徘徊,就询问他有什么事,蔡某说有个亲戚的孩子要看病,让老板晚点走。几分钟后,诊所老板与蔡某沟通后先行离开,只有他妻子一人在里面。蔡某和乔某商议之后认为妻子不一定管钱,便放弃该计划。

  付出“心血”却迟迟不能作案,让乔某和田某气急败坏。去年2月13日凌晨,从诊所撤退后,两人决定采用砸破车窗的方式盗窃。当天,他们与蔡某告别后,先后在石狮和泉州市区砸破三辆轿车的车窗,共计盗走300元现金和小部分财物。随后,两人又赶往福州与万某、郑某等人重新汇合。

  去年2月15日凌晨,田某和万某等人又在福州,以撬锁破门的方式,洗劫了一家烟酒行,将多瓶茅台、五粮液和几条中华烟偷走,最后销赃得款8000元。2月17日凌晨,乔某独自在福州打砸一辆轿车盗窃后,被警方抓获。

六人全部落网被法院判刑

  话说田某与万某、郑某“汇报”在泉州情况后,田某再次与蔡某联系,询问有没有新的目标。蔡某称,认识一个“富二代”,可以从他下手。蔡某让田某准备一张无实名制的电话卡以及套牌车,进行作案。去年2月20日,万某、郑某、田某和周某等人准备好刀具、胶布、绳子等作案工具后,一起到石狮与蔡某会合。几人商量由蔡某敲开“富二代”的家门,其他人一拥而上将他控制,再开车将“富二代”载到隐蔽点,打电话向其家人勒索500万元。但郑某提出车辆很容易被识别出来,其他人也提出勒索时如果转账会被查到。大家各自有意见,计划也就草草收场。几个人回到酒店,被早已埋伏的民警逮个正着。几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蔡某、郑某、周某、万某、乔某共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分分合合意图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田某、郑某、万某、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分合合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六人为实施绑架而准备作案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绑架共同犯罪中,六人均积极参与预谋、踩点、分工配合,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

  法院以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田某、万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以犯绑架罪判处蔡某和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三个月。日前,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许小程 实习生 陈涵松通讯员 陈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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