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黑火药 主犯获刑4年从犯获刑3年

泉州晚报   2019-09-19 09:15

  黑火药案犯林某金一案日前迎来终审——他一审被判刑10年,终审被改判为4年有期徒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涉案的杜某兴和谢某也均改判,刑期大幅减少。

  据法院查明,2017年4月23日,林某金在洛江区马甲镇以200元的价格,贩卖“黑硝”(俗称黑火药)给一个名为“阿福”的人。3日后,“阿福”再次联系林某金,表示要继续向他购买“黑硝”。为了寻找“货源”,林某金经谢某章介绍联系了杜某兴,并以每斤15元的价格向杜某兴购买了5斤“黑硝”。随后,林某金以200元的价格,将部分“黑硝”转卖给“阿福”,并将剩余部分放在马甲镇某祖庙内。

  时年5月3日,“阿福”再次联系林某金,表示想要购买200斤“黑硝”。林某金联系了谢某章,后者通过电话与杜某兴联系购买。5月10日,杜某兴以每斤20元的价格,将70斤左右的“黑硝”送到谢某章经营的餐馆旁的铁屋处,让林某金自行前往该地点取货。

  当晚8点多,林某金收取“阿福”1200元预付款后,携带这批“黑硝”到晋江市陈埭镇与“阿福”交易时,被警方查获。随后,民警赶往洛江将谢某章和杜某兴抓获。

  警方还从林某金处查获了“黑硝”67.31斤及导火线14捆(共计240根)。

  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黑硝”主要成分均为硝酸钾、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等混合物,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一审时,林某金、杜某兴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谢某章被判有期徒刑7年。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中院认为,林某金、杜某兴、谢某章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该案中,公安机关并未掌握林某金有出售国家禁止买卖的黑火药的犯意和犯罪行为,在此情况下通过“阿福”多次向林某金提出购买黑火药的要求,对其进行引诱,属于典型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中院还认为,涉案的黑火药并未实际流入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黑火药买卖系用于非法用途,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林某金、杜某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谢某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据此,泉州中院改判林某金有期徒刑4年、杜某兴有期徒刑4年,改判谢某章有期徒刑3年。 (记者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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