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管道燃气价格有新调整 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泉州晚报   2018-11-05 09:04

  记者从泉州市物价局了解到,按照全省关于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通知要求,泉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和管道燃气价格有新的调整。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优化泉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前,泉州市天然气价格机制上游购气成本的上涨由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共同承担消化,即当门站销售价格上调时,由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 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 80%;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调整后,当门站价格上调时,配气价格高于0.9元/立方米的,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配气价格低于0.9元/立方米且仍有降价空间的,可视实际情况由城市燃气公司适当消化;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其它联动事项仍按《泉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执行。

  此外,泉州市相应上调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其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55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52元,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居民生活用气终端价格维持不变。

  泉州市物价局表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本次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记者 殷斯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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