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男子酒后不幸身亡 请客者被判赔6.3万余元

海丝商报   2018-05-29 10:04

­  孙子生日,刘某到南安市洪濑镇某酒楼宴请包某等7人,最后包某酒后不幸身亡。昨日,记者从南安市人民法院洪濑法庭获悉,该法庭一审判决宴请组织者刘某及6名同桌人中的4名参与饮酒者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请客的刘某被判赔63215.96元。

­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包某妻子戴某玲申请南安市公安局委托湖北司法鉴定中心对包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包某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的基础上,因乙醇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017年11月20日,戴某玲和2个婚生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等7个被告共同承担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91799.7元50%的责任。

­  南安市人民法院洪濑法庭接案后,于2018年2月5日进行庭前调解未果后,2018年4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  经合议庭审理认为,包某作为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等应当是清楚的,对过度饮酒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者危害应该是有清醒认识的,是明知的,但其未能控制自己饮酒行为,导致酒精中毒,另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的基础上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参照相关赔偿标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认定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为526799.7元。

­  被告刘某作为宴请组织者,应当对参与人负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等注意义务,尤其不明包某的酒量及身体的情况下,则应在其饮酒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提醒、劝阻,并在酒后对其进行合理照顾、护送其回家等,刘某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致使包某酒后非正常死亡,依法应对包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63215.96元。

­  被告陈某、戴某对共同饮酒的人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某、戴某至宴请结束时离开餐馆,但没有充分注意包某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对包某的死亡责任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5803.97元。

­  被告许某、黄某虽然没有与包某相互劝酒,导致包某醉酒。但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包某已经处醉酒的危险状态,应负先前行为引起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对包某的死亡责任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5268元。

­  被告黄某绿、黄某挥未参与饮酒也无劝酒,且在聚餐中途先行离开,无证据证明其在当晚饮酒中存在失当行为,可不承担有关责任。(通讯员 戴吉成 王正平 记者 黄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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