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溺亡 鲤城法院:护栏留有缺口管理单位存在过错
昨日,林先生在鲤城法院领取了一张近10万元的现金支票,这笔钱是他儿子溺亡后,事发水域管理单位被判决赔偿的。法官提醒,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切实承担起监护职责。
案情
男孩不幸溺亡父母索赔20万元
去年9月份,10岁的小关(化名)从三明老家来到泉州后,入读鲤城区某小学。可是,新学期才开始20多天,他就出事了。他和小伙伴们在鲤城区乌石社区附近玩耍时,攀爬进入一水域,不慎落水身亡。
谁该为这起意外负责?事发一个月后,小关的父母林先生和郑女士作为原告,将该水域的管理单位等三被告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20余万元。
林先生等人认为,被告作为水域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引发惨案,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承担50%的责任。
被告
有设立警示牌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鲤城区人民法院开发区巡回法庭黄法官经办了此案。庭审时,三被告各有说法。
该水域的管理单位辩称,从现场可知,水域已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沿岸每隔几米设有警示牌,告知群众不允许进入。水域边还筑有高近1米的防护围墙,对成年人来说都不可能跌入,更何况不到十岁的孩子。小关是自行爬入水域旁后不慎掉入溺亡,管理单位履行了警示义务,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
护栏留有缺口管理单位存在过错
经统计,小关之死造成的各种损失为399235元。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该水域管理单位沿岸边已加装防护栏,但经法院勘察,事发时岸边护栏并非完全封闭,而是留有缺口,且长达60厘米,他人仍可自由进入,不足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溺亡事件。该管理单位作为水域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此存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还认为,林先生、郑女士作为小关的监护人,在照顾孩子时疏于管理、未尽法定职责,导致孩子脱离视线范围,是造成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据此,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判令该管理单位赔偿小关溺亡总损失的25%共99809元,其余损失由受害人及家属自行承担。另外两家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该管理单位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记者黄墩良苏凯芳通讯员黄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