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规定》出台

泉州晚报   2018-05-21 19:00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获悉,泉州市出台安全生产约谈规定,对一个年度内累计被约谈3次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出台《泉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规定》,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县级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形式、程序和约谈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问责。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市属企业的约谈参照该意见实施。

­  依照实施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县级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事故、1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2人一般事故、年度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度同比上升50%以上(含50%)、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导致发生事故、市委市政府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重点专项工作没有按时序进度完成等8类情况任意一种的,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县级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  约谈时,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约谈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要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约谈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于被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的县级政府或市直单位,每次从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中分别扣10分、5分和3分;对一个年度内累计被约谈3次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记者王金植通讯员王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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