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可以申报了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4-20 19:05

泉人社〔2018〕79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精神,构筑“产业集聚人才、人才引领产业”的发展格局,进一步做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工作,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及《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8年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应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2.“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申请人应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

  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申报工作审核收件工作时,请务必按照材料装订顺序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一核对,并填写《汇总表》和《收件审核单》,其中《收件审核单》中的“收件时间”必须按照申报人提交材料的时间填写完整(评选条件中“近一年来闽工作”的时间要求按照申报时间往前推一年)。

  材料装订顺序要求:《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其中附件材料包括:1.必须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正式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发放首期薪酬相关证明2.按照文件规定还应提交符合条件的材料:(1)受聘受派人才: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担任企事业高管以上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任职证明复印件、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2)创业人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3)项目合作人才: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任职证明、股权比例证明、团队核心成员或战略性伙伴业绩证明材料3. 符合相应人才类别资格条件的证明:获奖证书、财务报表、论文检索证明、项目成果等。(外文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馆或公证处认证)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胶装或订装),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申报表》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邮箱。

  (二)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

  1.《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计划企业聘用补助申请表》、《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计划众创空间培育补助申请表》。

  2.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②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③聘任合同(或入驻证明);④社保医保缴纳证明(聘任前申请的,须提交说明);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未达到起征点的或聘任前申请的,须提交说明)。

  3.企业实际支付薪酬证明(属聘任前申报的须在聘任后、实际发放助时补齐),所在单位工商登记证。

  4.申请众创空间培育补助还须提交众创空间报备证明。

  5.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6.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是否获得过省级人才项目奖励或资助。

  上述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

  1.推荐人、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向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窗口。

  3.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窗口审核后,组织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台办及相关部门研究 出具确认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

  四、政策支持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

  1.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省财政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补助)。属受派方式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

  2.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应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之后又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照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支持。

  (二)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

  1.企业聘用补助。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个别情况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

  2.众创空间培育补助。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3.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4.其它政策支持。将本办法支持对象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5.实习实训补助。吸纳本办法支持对象相应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来闽实习实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五、其它事项

  1.请各县(市、区)组织部、党群工作部及人社部有关单位,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申报。申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2.申报人应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实把关。

  3.公示人选受到举报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对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对评审结果分歧较大的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进行复核。

  4.申报及评审目前已列入常态化工作,常年随时申报。

  5.相关表格请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www.qzgccrc.com)。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8133880(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窗口)

  邮箱:q28133880@163.com

  地址:泉州市田安北路人才大厦406室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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