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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启动2013年职工医疗互助 最高补助7万元

2012-11-27 09:23 来源:东南早报 1

  即日起,泉州市2013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全面展开。据悉,此次医疗互助活动的最高医疗补助金额有所提高,从此前的6万元提高到7万元,对女职工特病的补助进行了细化。

  据介绍,目前全市共有职工约300万人。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的活动分为“机关事业单位类”、“企业类”及“女职工特病类”三大类,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活动每期一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每期最高补助7万元

  据介绍,明年参加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医疗补助金额提高到7万元,而每期需缴纳的互助金仍为60元。互助金可由职工个人交纳或单位为职工交纳,也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

  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按政策规定全自费后,按50%计算支付补助金。如享受实时公务员补助的,自付部分扣除公务员补助后,按50%计算支付补助金。转外就医的,补助比例下调5%,按45%计算;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

企业职工未参加保险
须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据介绍,企业职工互助金标准为每期每人36元,由职工个人交纳或企业为职工交纳,也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补助金标准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每期最高补助4万元。根据《办法》,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延长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参加互助活动年龄至55周岁,但须报经市医疗互助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参与活动的企业职工因病住院时,可获得医疗费补助的范畴包括: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全自费后(统一按职工住院自付部分的16%为据),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总费用按政策扣除全自费后(统一按职工住院总医疗费用的16%为据),按45%计算补助金。

  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互助期只办理补助一次,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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