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心市区安置房 3年内完成存量房登记发证工作
16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深入灯星社区,开展安置房办证现场咨询和指导工作,为力高安置楼A、B幢77户安置房业主提供业务咨询和解答。在咨询服务现场,工作人员“一对一”指导安置房业主填写相关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整理办证申请材料,并对安置房登记所需材料进行具体说明,针对部分群众相关材料不完整的问题进行细致解答并罗列清单,方便群众后续办证事宜。记者从现场了解到,为解决中心市区安置房办证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历史遗留安置房不动产权办证”列为泉州“XIN”行动首批重点推进的十个项目之一,并研究出台了《开展泉州“XIN”行动 推进中心市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
年内办结一半以上剩余项目首次登记
《实施方案》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实事求是、分类推进、协同协作”五个原则。除法定税费外,各有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对早期的一些建设项目,按当时规定没有要求履行的手续不再要求履行,对照现实需补办相关手续的,有关单位及时跟踪落实。
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计划在3年时间内,全面完成存量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且力争用2年时间提前完成。2017年,在已完成2014年统计的20个存量安置房项目首次登记的基础上,再办结一半以上剩余项目的首次登记,可办理剩余项目60%以上套数的转移(分户)登记。
明确权属
继承析产不清的安置房暂不发证
以《安置协议书》作为权属来源的直接依据。一、以协议书的被安置人(原产权人)作为权利人,按照协议书确认的建筑面积、套数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在附记记载“安置房”。二、被安置人(原产权人)已死亡的,应依法办理继承、析产手续;继承析产不清的,以被安置人(原产权人)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暂不发证,待继承析产清楚后予以发证;申请继承人超过三代的,只对合法继承人前三代(包含合法继承人这一代)的继承情况进行审查。其他较远辈分的情况,申请人如不能提供,由申请人自行具结保证,阐述未能提供的原因,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并经公告无异议后,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被拆迁房屋存在交易行为的,被安置人办理安置房转移(分户)登记时应提交拆迁房交易涉税证明。三、协议书未记载被安置人(原产权人)、只记载其他居住人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经原房产征收单位(或指挥部或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被安置人(或产权人)身份的文件后,以确认后的被安置人(或产权人)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证;无法确认被安置人(或产权人)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明确无权属来源拆迁房屋产权的审查要件:对于提供《安置协议书》而被拆迁房无权属来源的,由被拆迁安置人出具具结承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后,给予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