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停车收费暂行规定今起实施 计时计次禁混用
闽南网5月10日讯 日前,泉州价格信息网发布《泉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全文14条,今日起正式施行。该《暂行规定》由泉州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国税局联合印发。
泉州中心市区停车场(点)服务收费标准(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昨日,海都记者从泉州市物价局获悉,此次出台的重点体现四个方面:1.明确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的定价形式;2.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与原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定价管理类别由原来的8类减少为5类;3.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4.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此外,虽然《暂行规定》出台,但具体收费标准还未调整,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由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旧采用2014年出台的《泉州市中心市区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5类停车场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暂行规定》指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五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为:
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3.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4.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5.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此外,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统筹考虑协议确定。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计时或计次收费不能混用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用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但在同一停车场计时或计次两种收费方式不得混用,只能采取其中的一种收费方式。而未经授权的部门、机构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一律不得收费。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水平、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同时,提倡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另外,按《暂行规定》要求,有五类情形给予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分别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海都记者 李昌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