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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各级法院 对信用卡诈骗案作出判决

2012-10-29 07:41 来源:闽南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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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后果很严重

  闽南网10月29日讯 银行卡被克隆,遭盗刷近7万元,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赢了官司,法院判银行“未尽保密义务”赔偿全部损失。

  信用卡透支1万多元,银行屡次催讨未果报案,卡主直到被抓,才知道“这样也犯罪”。

  前面的“马大哈”,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上,他跟上冒领6000元,沦为“卡骗”被判刑。

  记者近日从泉州各级法院了解到,自年初泉州警方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以来,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显著增长,近1个月来,泉州各级法院信用卡诈骗案结案率,较往年同期显著提高,花样百出的“卡骗”们纷纷获刑,其中恶意透支居多,约占九成。

  如何避免一不小心沦为“卡骗”?如何应对各种信用卡犯罪带来的问题?法官有话要说。

【关键词】克隆卡
储户遭遇克隆大盗银行被判赔

  四川籍外来工罗女士,去年6月7日,突然发现银行账户被异地转出49600元,同时还被10次取现共2万元,后经查,发现遭遇了克隆卡,存款少了69600元。

  罗女士认为,银行未能识别克隆卡,应该负责,于是将晋江一银行告上法庭。

  庭审中,银行方面曾提出,罗女士所短少款项,可能是其自己或委托他人领取。晋江法院一审认为,银行对于上述说法,未能举证证明。且根据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可确认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

  最终,晋江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赔偿罗女士的所有损失及利息。近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
“为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是银行的义务”

  本案经办法官介绍,储户办理储蓄业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而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自动柜员机,方便储户存取款,也可给银行带来收益,但银行有义务对柜员机进行维护、管理。

  本案中,储户在自行持有存折的情况下,其账户信息被他人从自助银行柜员机中泄露,最终导致存款被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

  “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案件中,银行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本案法官如是说。

【关键词】恶意透支
欠1.7万屡不还不知已犯罪

  晋江男子王某,2009年2月,向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

  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间,王某持该卡消费,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17992.19元,超过还款期限后,银行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多次向王某催收还款,均未果。今年6月15日,王某仍未归还所欠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7230元。

  今年7月,银行报警,王某在晋江家中落网。归案后,王某称“我不知道,这样也犯罪”。

  近日,丰泽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王某赔偿银行经济损失17992.1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法官有话
“用信用卡,也得量入为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案例中,最常见也是最高发的犯罪类型。”丰泽法院一经办法官介绍,超出还款期限,银行两次催讨,且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便可认为是非法占有、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业务,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这位法官提醒,“信用卡”讲的还是“信用”二字,在刷卡时也要量入为出,瞅准还款日期,尽早还款。

  该法官还认为,为避免恶意透支,银行方面应严格审核客户的收入及还款能力。

【关键词】冒领
别人忘拔卡他盗取6000元

  廖某怎么也想不到,一个贪小便宜的念头,会让自己吃了大亏。

  25岁的三明男子廖某,今年8月13日晚8时许,前往泉州市区迎津街六灌路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准备取款时,见在前面取款的周某,忘拔银行卡,他并未声张,等周某离开后,分两次取出6000元。

  周某一离开,就收到手机短信通知,立即返回现场并报警,丰泽警方赶至现场抓获廖某。近日,丰泽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廖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我错了,不该占这个便宜!”法庭上的廖某追悔莫及。

□法官有话
“ATM上的‘便宜’,别随便捡”

  “这可不是捡便宜,是欺骗银行、窃取他人金钱的犯罪行为。”丰泽法院一法官介绍,遗忘在ATM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和掉在地上的现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后者,拷问的是道德底线,在金额不大、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捡便宜占为己有,一般不构成犯罪。而捡ATM上的‘便宜’,相当于欺骗银行、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犯罪。”法官如是说。(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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