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私设拱门等宣传品 下月起最高罚千元

闽南网   2017-04-17 08:44

  闽南网4月17日讯 近日,泉州市政府下发通告,规定从5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洛江区万安、双阳街道、泉港区后龙镇、峰尾镇、山腰街道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设拱门,悬挂气球、气柱、彩虹气膜,张挂横幅、标语,挂设彩旗等各种宣传品。

  因公益宣传和市、区重要活动确需设置相关宣传品的,必须征得区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宣传品设置在市级管养的市政园林设施上的,需征得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根据审批范围、时限进行设置。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清除所设宣传品。

  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海都记者 柳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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