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 处罚违法排污企业469家

泉州网   2016-11-30 10:35

­  案例二 废水超标排放 一犯再犯按日计罚

­  【案情回放】

­  2016年10月11日,晋江市环境执法监察大队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对福建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经厂区管道进入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回抽至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外排。部分生产废水未经管道收集至废水收集池,3号搅拌车间部分清洗废水通过PVC管直接排至雨水沟;1号熬煮车间除色素废水经收集池溢流口直接排至雨水沟。执法人员现场取水样,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口废水COD浓度为14900 毫克/升,氨氮浓度为65.1毫克/升,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的149倍和4.34倍。10月12日,执法人员就该公司废水超标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

­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4日对该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  2016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尚未将全部生产废水管道引入水污染处理设施,排入雨水沟的厂区废水管道尚未封堵,1、3号车间部分废水通过厂区废水管道排至雨水沟,最后通往外环境,执法人员在该雨水沟出口处取水样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收集相关书证资料。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口废水COD浓度为3710毫克/升,氨氮浓度为8.22毫克/升,其中COD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的37.1倍。10月25日,执法人员就10月18日该公司废水超标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

­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25日对该公司生产废水再次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启动按日计罚。

­  【处罚情况】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该公司违法情节,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治理;2.处罚款14.36万元。针对该公司的第二次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罚款57.43万元,2.责令限期治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福建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

­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8日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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