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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实施十周年 办理公证这些事你知道吗?

2016-08-11 10:03 来源:泉州晚报 0

  继承公证、委托公证、赠与公证、遗嘱公证……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公证处“出面”的事情还真不少。为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应运而出。《公证法》实施10年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群众对公证有哪些误解,该如何解决?近日,市司法局公证科精心梳理了一些市民有必要了解的公证事宜。

  误区一:公证就是出一纸证明,公证处不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解读:受“证明你妈是你妈”等一系列没必要的证明事件的影响,公众对一些关系证明心生抵触,认为应该简化程序。实际上,如在公证过程中将提供证明材料这个流程拿掉,将影响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

  《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误区二:父母的遗产由子女继承是天经地义的。申办继承公证时,公证处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生存状况是“多此一举”。

  解读: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有效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中,除了配偶、子女外,还有被继承人的父母。

  因此,如果适用法定继承,公证处依法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生存状况。

  误区三:有些市民认为,公证书申请当天就可以当场受理,当场领取公证书。

  解读:公证书的出具须经过严格的流程。对于简单的公证申请,材料齐全的,公证处可以当场受理;但继承、合同等复杂的公证,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则承办公证员通常只能先接收材料,再与当事人另行约定受理时间。公证申请受理后,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履行报送审批手续,最后才能编号、制作公证书。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还须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以,市民不要等到时间很紧迫了才申请办理公证,那样会很被动。

  误区四:有些市民认为,申请公证只是去公证处开一张证明而已,不用本人去。

  解读:《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若当事人因年老、疾病等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预约上门服务。

  误区五:房产证写一个人的名字,就是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办理有关处分房产的公证时,公证处要求配偶要到场“没道理”。

  解读: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若要办理有关处分房产的公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公证处办理。

  误区六:办理公证,只要就近到任意一个公证处,就可以了。

  解读:公证处是有执业区域的。《公证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误区七:有些市民认为,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公证。所以,也可以公证夫妻双方的婚姻“忠诚协议”。

  解读: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事项是法定的。虽然婚姻法也要求夫妻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但“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方面的约束,法律没有对“不忠诚”做出禁止性规定,只是在一方有过错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违法和不确定的事情,都不属于公证的内容。(记者 陈淑华 通讯员 卢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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