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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支持电商龙头做大做强

2016-03-22 10:37 来源:泉州晚报 0
《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出台,力争至2018年实现电子商务年交易额突破3000亿元,打造一批颇具规模、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商平台(园区)和知名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泉州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出台

    每年2000万元 推动电商发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昨日,《泉州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正式公布,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平台和园区的发展,完善电商发展环境。

    老字号“触网”最高奖励20万元

  《措施》对上一年度网上年销售额突破1亿元、企业线上销售总额占全年总销售额15%以上的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三品一标”和传统商贸流通等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网络年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企业线上销售总额占全年总销售额50%以上的网络零售品牌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国际排名100强或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泉州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将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泉州的垂直类或大宗商品供应链电商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以上年为基数,增幅达到10%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最高补助100万元

  投资跨境电商通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配套的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并为超过10家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根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海外仓,建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市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分别超过5000万元的B2C企业和1亿元的B2B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培育、认定一批特色凸显的“电商镇”、“电商村(社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

    电商服务类企业最高可奖25万元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物流服务、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5万元;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泉州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互联网+”应用比较成功的企业将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并进行示范推广。

  此外,为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我市每年将安排50万元用于支持电子商务精细化管理培训、电子商务主题沙龙、电商企业家访谈等活动,并对经认定为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创业青年、领军人物的,给予3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记者 刘文艳 通讯员 刘龙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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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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