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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今后可轻松“销户”

2016-02-02 09:52 来源:泉州晚报 0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推广,越来越多的人试水创业,可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一些经营者常因手续烦琐,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直接闪人。这些“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的名称资源,长期存在不仅影响政府对市场情况的判断,也浪费了诸多行政资源。

  如今,这一“退出难”问题将被破解。近日,泉州市政府印发了《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意见(试行)》。此举标志着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在泉州市率先“破冰”。

    免于提交清算报告等材料

  简易注销,是对商事主体法定的注销程序进行简化,以期达到方便商事主体退出的目的。

  此次出台的《意见》最大亮点是削减登记流程,精简登记材料。在我市各级工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与普通注销登记不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可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及其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等材料。”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也不需要向登记机关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只要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登记机关将受理登记,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八类情形无法申请简易注销

  然而,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并不是一味追求从简、从宽,而是在法律框架和精神下进行稳妥实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平衡企业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各方利益,达到多方共赢目的。

  根据《意见》,企业有以下八种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一是有分支机构未注销的;二是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三是企业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有关部门尚未处理完毕的;四是企业有股权纠纷、投资纠纷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五是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六是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政府有关单位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七是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八是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方便企业甩掉“旧包袱”

  据悉,今后,我市将以统一的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后,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是简政放权的一项改革措施,有利于方便企业办事,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据介绍,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既能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能加快市场新陈代谢,方便企业甩掉“旧包袱”,降低创业成本,进而激发大众创业热情。(记者 陈云青 通讯员 彭健锋 苏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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