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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租赁期满 泉州高速公司与承包方陷纠纷(图)

2016-01-16 10:23 来源:闽南网 0

  “在我们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期满,无任何违约行为且甲方未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继续对外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在吕先生承包的五年期间,餐厅和超市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不按时缴纳承包经营费、水电费等,二是管理不善。”陈先生说,合同上写明租金按半年缴交,承租方则不准时地按季度缴纳,且每次金额不一,时多时少。泉州高速公司每季度都要下发催款通知,最长曾拖欠几个月,这已属违法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且截止1月8日,吕先生还拖欠泉州高速公司20多万的租金。

2015年泉州高速下发的《催款通知书》上均有双方签名

  2015年泉州高速下发的《催款通知书》上均有双方签名

  在吕先生委托律师出具的律师函中,对“优先续约权”一事提出,泉州高速公司在书面答复时没有设置前提条件,在签合同时设置了前提条件,有悖诚信。就拖欠租金一事,吕先生回应,因为钱都砸在餐厅和超市,有时会碰上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我们还有30多万元的押金在泉州高速公司那,想着合同期满还要结算,因此就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把最后一笔租金交齐。”而且,延迟支付租金,承租人有向泉州高速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对泉州高速公司就拖欠租金的问题出具复函,泉州高速公司对承租人的复函没有提出异议,应认为泉州高速公司以实际行为同意承租人的复函,不能就此把承租人拉入内部系统的“黑名单”。

  “书面报告本身是不成立的,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在履约期间,均按时缴交承包管理费用,且应通过福建省高速公路文明路段达标考评。”陈先生称,达埔服务区店铺租金是国有资产,打书面报告属于不合理行为,谁也无法作主回复承租方的复函。一切都应按照合同,依法履行合约。而且在吕先生承租期间,餐厅被多次卫生通报要求整改情况,经营管理不善。

  对此,吕先生提出异议,泉州高速公司也存在管理问题,严重违反《经营合同》的规定:“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在服务区经营或授权第三方在乙方合同规定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对此,承租方于2015年5月6日致函泉州高速公司,但后者至今没能解决该服务区内加油站、加水站经营超市商品及小商小贩随意入内摆摊设点的问题,从而影响承租方的经营,由此遭受的损失须由泉州高速公司承担。

  “合同约定是在达埔服务区范围内,加油站、加水站的经营已经跟服务区没有关系了。”陈先生表示,黄沙加水站服务区是当时省里有关方面定下来的,两地相距有23公里。因该段高速路是30公里长的长下坡,货车刹车时容易轮胎发热,导致事故多发,是全省重点事故整治路段。加水站便专门给货车提供休息加水服务,私家车和客车均不能使用。而且,目前黄沙加水站服务区经营的超市商品已经关闭,仅是短暂运营。

  若不让续租

  应补偿50%损失

  除了“优先续约权”,在清场时间的商榷上,双方也产生了分歧。12月28日,泉州高速公司通知吕先生要从1月1日停止营业,1月7日完成清场工作。陈先生说,他们从1月1日起,连发三张通知,重申停止营业和清场等事项。

  接到通知后,吕先生很不满。“28日才发通知给我们,要求1月7日完成清场,前后才10天时间。两个服务区一千多平方米,想清场谈何容易。”吕先生说清场时间太短,自己还没想好店面的设备、货存等应该如何处理。

  “11月招标时,已经明确他不可能中标,且12月底合同期就满了。吕先生自己也应该知道,一旦合同期满就丧失店铺所有权,就要清场了。”高速公司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提前通知,给吕先生十天时间,已经足够。除了下发通知,泉州高速公司还采取了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

  然而,这一强制措施也令吕先生很不满。“水电都给我断了,我生意做不了,也没办法清场。这么大的服务区,不是说搬就搬的。”

  去年11月,泉州高速公司委托泉州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了达埔服务区承包经营权竞标的工作。如今,租赁期满,新承包商等待入驻,而泉州高速公司与吕先生的矛盾仍僵持不下。

  吕先生等股东代表提出,餐饮和超市是按使用10年的标准设计装修的,投入巨大,目前生意还没回本,不愿意就此结束经营,泉州高速公司不可以在市场趋好的时候,把承租方一脚踢开,这有悖公平。如果明确不让续租,参照装修一次房子一般能使用10年以上的常识,投资人要求泉州高速公司补偿投资人投入费用的50%作为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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