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发布第13号通告 全区小型经营门店符合相关条件可开业

大美洛江   2020-02-18 12:27

  2020年2月17日,洛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3号)发布,全文内容如下:

洛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13号)

  为保障辖区居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便利,在坚持疫情防控工作不松懈的前提下,全区小型经营门店(小餐馆、小食品店、小超市、小理发店、小药店等“五小经营单位”)“一照两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齐全,且符合复工防控措施要求的,可向所在社区申报审核,分期分批分类有序开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控准备

  1.做好人员排查。从省外进入洛江区的店主和员工,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健康管理;已在洛14天及以上的店主和员工,要及时做好体温和自身健康状况监测并记录。

  2.储备防疫物资。开业前要足额储备口罩、红外线测温仪、消毒用品,如75%酒精、84消毒液、快速手部消毒液 、0.5%过氧乙酸等。

  3.全面清洗消毒。每天对店内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

  4.完善相关设施。在店内设置洗手设施,配置洗手液;配置废弃口罩收集桶,废弃口罩应投入集中收集点。

  二、防控措施

  (一)共性要求

  1.重宣传。积极开展新冠肺炎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未配合测量体温的消费者禁止其入内。

  2.防聚集。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保持一定距离,消费者排队间隔须1米以上。鼓励送货上门,引导消费者即买即走,推广“零接触店外购物”模式,在门店门口设置隔离柜台,在隔离柜台放置付款二维码,经营者根据消费者购物需求将所需商品放置在隔离台,经消费者扫码付款后取走商品。

  3.测体温。店主和员工每天自测体温2次,并做好记录。对进入店内的来往顾客进行体温测量,额温高于37.2℃的顾客禁止入店,发现发热等症状以及重点地区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4.戴口罩。所有从业人员及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人员禁止入内。

  5.勤洗手。从业人员在经营期间、餐前便后、接触可疑物后,应及时洗手,避免用手直接揉眼。

  6.常通风。加强经营场所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减少使用空调,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7.多消毒。对经营场所、厨房、餐厅、厕所等区域每天进行消毒。

  8.保整洁。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盛装容器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

  (二)具体行业细分要求

  1.小餐馆。①禁止包厢服务,餐饮服务单位一律不得提供堂食;②严禁集体聚餐,只能打包外带或外卖配送;③外卖配送一律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并加贴“食安封签”。

  2.小理发店。①必须实行预约服务,应公示服务时间和服务电话,不预约、不佩戴口罩的一律不得接待;②一次只接待一人、不得在现场等待;③实行快剪,不洗不吹或使用一次性毛巾,对理发工具等用品做到一人一消毒;④对顾客逐一进行询问、体温检测并登记,发现发热等症状以及重点地区人员一律不得接待,并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3.小食品店、小超市。可容纳10人及以上的商店应安装云监控系统实行实时监控。顾客必须分人次有序进出,排队结账时人员须间隔1米以上。

  4.小药店。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含有可待因、麻黄碱、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吲哚美辛、舒林酸、萘普生、右美沙芬、喷托维林、布洛芬十种成分的退热、止咳药;严格落实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的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应引导其及时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疫情处置程序

  1.从业人员出现发热(额温大于37.2℃)、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主动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及时到就近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2.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应立即停止营业,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上述复工复产的小型经营门店主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监督检查,不符合防控要求或经举报查实出现违规情况的将责令关闭整改。

  举报电话:12315,0595-2263381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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