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开展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建档 涉及12类相关人员

大美洛江   2018-10-18 19:39

  15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洛江区召开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动员部署会暨业务培训会。副区长杨文格参加。

  会上部署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明确采集对象的范围界定,包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12类;采集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对象类别信息、基本生活状况信息、主要诉求信息;并对组织方式、信息采集方法、数字管理、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统一思想和行动,不折不扣做好工作。全面把握要求,做到采集对象、内容全覆盖,建立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定点更新,采集过程中要注重方式方法,避免在信息采集中产生矛盾。要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提高效率;加强宣传,引导广大采集对象自主申报;加强个人信息保密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随后,相关人员对各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协理员进行信息采集工作培训。

  一、采集对象范围界定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其中自谋职业干部限于1993年至2000年选择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回乡生产、符合转业条件选择复员、按政策取消待遇、复工复职复学、国家供养等情形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5.回乡生产的退役土兵。退出现役后按照政策规定或自愿选择回乡生产的士兵。

  6.符合转业条件选择复员的退役士兵。符合转业条件,退役时选择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7.按政策取消待遇的退役士兵。

  8.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出现役后复工复职的士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士兵。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主要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均纳入采集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性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采集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采集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信息内容和要求

  (一)身份信息

  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读取居民身分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

  1.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2.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

  (三)基本生活状况信息

  主要包括采集对象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和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国家抚恤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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