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又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宣判
2016-09-09 17:04 来源:洛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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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案,被告人林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5年10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区环保局协同省环境监察总队依法对河市镇坛顶村大潭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一民房内私设电镀加工点。该电镀加工点无相关环保手续且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现场检查发现三个滚筒式电镀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地面低洼渠道直接排到车间外溢洪水沟。
执法人员对外排生产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水样中六价铬、总铬、总镍浓度均超标严重,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
洛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从事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前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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