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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鲤城发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新政

闽南网   2026-03-27 17:19

  闽南网3月27日讯(闽南网记者 苏毓茹 通讯员 张诗莹)近日,鲤城区五部门联合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切实解决鲤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该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4日。

  根据文件,补助对象为鲤城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共分三类。第一类为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第二类为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第三类为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补助针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后,对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其中,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100%比例给予补助;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医保目录内100%比例给予补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80%比例给予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此外,五类医疗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分别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应当由第三者负担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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