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首开罚单 违规占道经营被罚200元

闽南网   2021-01-27 11:05

  闽南网1月26日讯(闽南网记者 曾小琴)违规占道经营,近日一男一女分别收到200元的罚款单。这是1月1日《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后,鲤城区城管局适用新条例开出的首张罚单。

  19日,鲤中执法中队联合街道城管办对西街开展执法整治,发现西街225号周边一贩卖豆花流动摊贩,利用老人车在西街占道流窜经营。执法人员经多次纠正劝导,对方仍未作出整改。

  执法人员对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场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程序环节。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该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同日,执法人员对西街20余家首次占道经营商户也进行纠正教育。

  无独有偶。1月13日,黄某在鲤城东街278号国大药房门口摆放一个充电宝桩,占道经营共享街电充电宝,影响了市容形象。鲤城区城管局相关人员介绍,执法人员对黄某进行纠正劝导,但对方仍不听劝。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责令黄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鲤城区城管局相关人员介绍,相较上位法,《条例》规定更细,处罚力度更大,震慑力度更强。但处罚只是管理手段,广大群众共同呵护城市环境才是《条例》出台宗旨所在,更是执法目标所向。下一步,鲤城区城管局将加大《条例》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市民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继续推行“先纠正教育后处罚”柔性执法模式,对履劝不改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不断促进依法治理城市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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