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五小”行业防疫指南公布 零售药店暂停销售这些药品

鲤城微事   2020-02-16 14:24

  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日前,鲤城部分“五小”(餐饮店、超市、理发店、零售药店、食品加工小作坊)行业有序开工复工。

  据了解,鲤城区“五小”行业点多、面广,全区共有个体工商户18000多家,其中,餐饮店3073家、理发店744家、超市便利店909家、零售药店154家、食品加工小作坊65家。

  “五小”行业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为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不误”,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鲤城区对“五小”行业实施“一网三员五清单”管控机制,以社区为单元,构筑一张行业监管网络,组建一支由市场监管员、城管队员、派出所民警为主体的执法监管力量,同时分门别类制定实施五张防疫管控清单,确保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据了解,“一网”是指以社区为单元,构筑一张覆盖古城新区的“五小”行业监管网络。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成立8个区级服务督导组,下沉到81个社区一线开展服务督导,重点督导防控物资准备、员工健康档案建立、环境消杀、防控方案制订等方面落实情况,构筑起全区“五小”行业监管网络,全方位、无死角督导各行业开工复工。

  “三员”是指组建一支由市场监管员、城管队员、派出所警员为主体的执法监管力量,加强联合执法,对古城新区“全覆盖”检查,督促“五小”行业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五清单”是指按照五个行业性质特点,分门别类制订实施五张防疫管控清单。按照“谁经营、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重点从建立员工健康卡、配置防疫物资、加强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禁用中央空调等设备方面,作出规范指导。如餐饮店必须遵守“严禁堂食、严禁集体聚餐”“裁撤不必要的桌椅”等规范;理发店必须严格执行“一客人一消毒”“采取预约制服务”等要求;零售药店必须落实好“禁卖含有十种成分的退热、止咳药”等规定。

  鲤城区零售药店复工防疫指南

  一、经营场所应每日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流通。上岗员工按要求佩戴口罩,加强手部清洁和消毒,采用流动水洗手,必要时采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上岗员工按要求佩戴口罩,对入店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二、从合法渠道购进药械,做到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按标签和说明书标示条件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分开陈列,禁止以次充好,禁止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三、暂停销售含有可待因、麻黄碱、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吲哚美辛、舒林酸、萘普生、右美沙芬、喷托维林、布洛芬十种成分的退热、止咳药,自动售药机所有人暂停销售退热止咳类药械,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代购等方式销售退热止咳类药械。

  四、严格落实购买其他退热止咳类药品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五、如实介绍疫情防控药械、医用口罩和普通劳保口罩、消毒杀菌产品的区别,方便消费者依需选购。

  六、落实明码标价。药械经营场所陈列的所有商品必须分类陈列,明码标价,严禁囤货居奇、哄抬物价。

  鲤城区餐饮店复工防疫指南

  一、2月10日起,允许泉州籍及未离开鲤城区的外地人员开办的食品、餐饮经营单位恢复经营活动,恢复营业前须到所在社区报备所有员工健康状况。

  二、各经营单位是防控疫情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谁经营、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外省从业人员,对从外省回到鲤城区的从业人员必须居家隔离14天。隔离期过后,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开具“解除居家医学观察证明”后才允许复工从业。

  三、各经营单位恢复经营前应准备好测温仪、口罩、消毒液、消毒柜等防疫物资。保持环境清洁。营业中开窗通风。对经常触摸的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每天在营业期间消毒2~3次。每日对经营场所各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等进行集中消毒,主动关停空间封闭、通风功能差、不具备消毒杀菌条件的场所。

  四、所有员工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并严格要求顾客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经营场所,同时须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未配合测量体温的顾客禁止其入内。若发现员工或顾客体温超过37.2℃,出现咳嗽、流涕、发热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并马上向所在社区报告。

  五、各餐饮店不得堂食,只能打包外送,严禁集体聚餐。严禁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病死等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六、加强单位食堂用餐管理,用人单位要采取分餐打包,裁撤不必要的餐桌椅,避免人员密集就餐、面对面用餐。

  七、加大健康宣传力度,全体员工要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注意个人卫生,戴口罩、勤洗手,保持工作区域环境整洁。正确对待舆情,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及时关注国家及各级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并严格遵守。

  鲤城区超市复工防疫指南

  一、2月14日起,允许泉州籍及今年未离开鲤城区的外地人员开办的超市恢复经营活动,开业复工营业前须到所在社区报备所有员工健康状况,主动如实申报外省从业人员。

  二、备足清洁消毒药剂及个人防护用品,保证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所需的红外温度计、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物资的正常有效使用。在出入口处设置快速手消毒剂,供顾客使用。

  三、从业人员每天上午下午两次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应佩戴口罩上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应严格要求消费者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经营场所,同时须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未配合测量体温的顾客禁止其入内。

  四、提醒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收银结账时保持间隔1米,并安排人员进行疏导,避免人员过度聚集。严禁使用中央空调等设备。

  五、每天开业前和结业后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理杂物,保证经营场所食品和物品分类分架、离墙隔地、标识清晰,确保食品存放整洁,消除虫害孳生和藏匿地,保证空气流通。

  六、营业中要加强通风。对经常触摸的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每天在营业期间消毒2~3次。

  七、严格执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禁止采购、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采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设置隔离设施防止消费者直接接触,并安排专人进行食品分拣、包装等服务,停止提供食品试吃服务。

  九、加大健康宣传力度,从业人员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注意个人卫生,戴口罩、勤洗手,保持工作区域环境整洁。正确对待舆情,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及时关注国家及各级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并严格遵守。

  鲤城区理发店复工防疫指南

  一、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成立以门店为单位的疫情应对小组。全面了解采集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等症状),并登记汇总。有武汉等重点疫情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返程返岗。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往来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向社区报备,并要求员工自行在家隔离两周,暂不返岗。

  二、准备防护物资,包括:口罩、消毒剂/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体温计、一次性用品等。

  三、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工作区域)前,应检测体温,体温正常可入内工作,并进行洗手、消毒,时刻佩戴口罩。若员工体温超过 37.2℃,应要求员工回家观察休息,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四、各经营单位应对服务设备和设施在常规消毒清洁的基础上增加消毒的频次,所有的用品包括毛巾、理发用具应一客一消毒,必要时可使用一次性消耗品(仅在疫情期间)。疫情期间可减少服务类目,适当缩减营业时间,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尽量避免客户长时间逗留。

  五、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卫生,废弃口罩放进塑料袋密封后投入垃圾桶内,每天两次使用 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使用带盖垃圾桶。

  六、各经营单位每日须对门厅、楼道、操作区域、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使用喷雾消毒两次,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到四次。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要分开,避免混用。保持环境清洁,及时清理毛发和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内空气流通。禁止使用中央空调等设备,加强开窗通风换气,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备正常使用。

  七、每个服务座椅间隔至少2米。加强对座椅设施、美发美容器具及座机电话等店内设施消毒,每客一清洁,用 75%酒精或消毒剂擦拭两次。

  八、所有顾客进店须全程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正常体温,且无咳嗽、流涕、呼吸不畅等症状,可提供服务。在超过 37.2℃的情况下,应要求顾客离店并就医检查。

  九、营业期间严控入店人数,尽量采取预约制服务,避免人群聚集。

  十、密切关注有关政策措施和疫情动态,向员工和顾客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在店铺张贴正确科学的防护知识海报,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鲤城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复工防疫指南

  一、小作坊业主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备足必需的体温计、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用品,对各级政府部门的防控工作要求要严格执行。

  二、排查小作坊从业人员籍贯及旅行史,对来自湖北等重点疫区以及其他省外的员工,要立即报告属地街道社区,不得先行安排上岗生产。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口罩,穿戴工作衣帽,加强手部清洁和消毒。一旦发现有发热(体温超过37.2℃)、乏力、干咳等症状的员工,应及时向属地街道社区报告,并暂停生产。

  三、复工前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包括地面、墙壁、设施设备用具等)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复工后每日定时做好卫生保洁和消毒。配备紫外线灯的,应定时开启。开启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四、要从正规渠道购进生产原料,并留存相关进货凭证,严禁采购和加工野生动物、病死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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